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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健委:不宜立即全面删除“计划生育” 对生育二孩家庭给予奖励需进一步研究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2-12 13:04

    国家卫健委答复称: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保留“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等相关表述。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9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取消“计划生育”的建议。该答复成文于2018年9月25日。

    针对代表提出的“关于全国人大删去所有法律中各种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国家卫健委答复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保留‘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等相关表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均根据宪法制定,不宜立即全面删除‘计划生育’内容。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重大转折性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出发,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计划生育也实现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下一步,我委将按照中央要求,着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诸要素的关系,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影响,科学把握人口规律,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新时代人口问题的中国方案,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的动力和强大的支撑。”

    针对代表提出的“关于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护法》合并为《人口与母婴保护法》,删去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限制生育的内容,增加生育健康服务的内容”,答复称,“当前,在生育权益保障方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您提出的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护法》,制订《人口与母婴保健法》,涉及整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工作。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系统深入研究,充分论证。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们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向大会提出建议7139件。2018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代表常委会办公厅报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时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已经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还答复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关于优化女性成长成才环境以助力全面推进二孩政策有效落地的建议。该答复成文于2018年9月14日。

    针对代表建议中提出的“延长产假和伴产假”内容,答复称,“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目前大部分地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下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女职工还享受30-9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有7-30天的陪产假,并明确工资福利待遇照发。此外,生育女职工可以将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与产假合并使用。”


    另外,针对代表建议中提出的“关于探索和实施鼓励生育二孩制度”内容,答复称,“您关于对符合条件并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奖励的建议,反映不少家庭现实的呼声。采取经济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减轻很多家庭的经济顾虑和压力,刺激生育意愿。但能否直接给予二孩家庭奖励,仍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测算和政策论证。”

    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强调,“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完善税收、就业、社保、住房等相关政策,探索构建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统筹使用生育保险和其他保险基金,增强社区托老、养老等服务功能,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切实解决家庭生育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

    (封面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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