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试点方案的要求,将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陈旭
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为,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下同)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同时,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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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中采购的范围,根据《方案》,在参加企业方面,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
药品范围则是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集中采购形式则是,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此前,“4+7”城市带量采购试点已取得积极进展。2018年11月15日,《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全文公布。12月6日,“4+7”城市带量采购试点正式进行议价谈判。12月7日晚间,备受关注的拟中选结果公示,31个试点通用名药品有25个集中采购拟中选。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
为何能取得如此大的降幅?这与医疗机构能够给出的“量”足够大有关,从而实现以量换价。
此次《方案》也显示,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对于剩余用量,《方案》指出,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对于企业关注的回款问题,《方案》指出,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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