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相关信息,并且在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旭
12月29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其中,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相关信息,并且在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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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增一般债券,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公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情况;一般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第三方评估材料,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等;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而在专项债券方面,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公开七类相关信息:如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包括本地区、本级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专项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办法指出,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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