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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实现“非禁即入” 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瘦身至仅剩4项禁入类事项

    每日经济新闻 2018-12-25 20:01

    从数据统计来看,新版《负面清单》包含4项禁止准入类和147项许可准入类,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负面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清单长度进一步缩短。

    每经记者 张怀水    每经编辑 陈旭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12月25日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此举标志着我国已经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在当天的发布会上表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

    商务部研究院产业国际化战略研究所所长崔卫杰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立全国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现代市场体系。“我们看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针对的是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外资企业。在这样的框架下,有助于最大化地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

    清单长度进一步缩短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新版《负面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类是一条红线,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而对于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从数据统计来看,新版《负面清单》包含4项禁止准入类和147项许可准入类,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负面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清单长度进一步缩短。

    徐善长介绍,为稳妥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于2016年起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开展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我们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多轮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对《负面清单(试点版)》进行了全面审查修订和优化调整,形成了这次发布的《负面清单(2018年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禁止准入类包括4个事项,分别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进一步细究,比如在“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中规定,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典当”“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等。

    在“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中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结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等。

    此外,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

    徐善长表示,对于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适用于内外资一致性管理

    在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还曾对外发布过《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如何区分这两份“负面清单”呢?

    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正式对外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长度进一步缩短,由上一版的63条缩减至48条,并在22个领域推出新的开放举措。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做解读时表示,2018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主要特点是全方位推进开放:一、二、三产业全面放宽市场准入,涉及金融、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制造、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农业等各领域,共22项开放措施。在金融服务领域、基础设施等领域还放宽了股比限制,并且将在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

    那么,两份负面清单的差异性体现在哪里呢?

    徐善长表示,两个清单各有定位、功能不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崔卫杰认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首先在功能和定位上是不一样的。前一份适用的市场主体是外资企业,后一份适用的范围包括外资、内资等各类市场主体。但两份清单都是我国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两者相辅相成。

    清单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

    随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落地,该版本负面清单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那么,之前一些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同其他地区在执行负面清单的过程中,还是否会存在差异呢?

    徐善长介绍,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大,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等方面有很大不同,为增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操作性、针对性,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优势、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在《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专门增设了‘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将少量全国性管理措施未涵盖、符合清单定位且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按照相关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目前共33条),进一步体现地区差异性,提升清单的完备性。”徐善长说。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专门增设的“地方性许可措施”分散在《负面清单》许可准入类的各个领域当中,包括针对内蒙古自治区的林木种苗生产许可;针对云南省的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设立审批;针对四川省的蚕种生产、储存、经营许可;针对黑龙江的采集、猎捕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许可等,一共33条。

    崔卫杰认为,在清单中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进一步提升清单的完备性。这些地方许可措施主要把地方法规设立的准入类许可事项纳入进来,解决了地方根据《行政许可法》设立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与全国清单如何衔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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