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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提请审议:实名制车票丢失后 补办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每日经济新闻 2018-12-23 18:25

    火车票丢失后,补办却被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出门在外,遇上这样的事着实让人不顺心。对于这样的问题,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做出了新的规定。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实习编辑 易启江    

    火车票丢失后,补办却被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出门在外,遇上这样的事着实让人不顺心。对于这样的问题,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做出了新的规定。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听取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汇报时表示,草案第十八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客运合同。一些意见提出,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一方面,不时发生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此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建议对这些问题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事件、班次和座位号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事件、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二是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三是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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