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发改委积极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专家:增强企业资金应用灵活性

    每日经济新闻 2018-12-12 22:23

    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现阶段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企业:首先,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其次,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

    每经记者 冷辉    每经编辑 姚祥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债券融资作为直接融资的一个有力手段,如今企业债券的发行核准等优化工作再迎利好。12月12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以下简称“通知”),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东方金诚首席债券分析师苏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发改委此次出台的举措,简化了优质企业发债流程,有助于提升优质企业债券发行效率,增强企业资金应用的灵活性。从发行人的融资渠道选择方面来看,也能有效提升企业债券对优质发行人的吸引力。

    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通知表示,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具体来说,现阶段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企业:首先,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其次,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第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第四,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第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第六,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第七,发改委为优化融资监管制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在优质企业经营财务指标参考标准方面,通知指出,四类国民经济行业中,资产总额要求最低在1000亿元以上;营业收入要求最低在100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要求不超过所在行业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未明确重点监管线的,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85%。

    通知还表示,发改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支持范围。

    苏莉分析称,对于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优质企业来说,企业发债的便利度、资金使用灵活度都将会有所增强,可以拓宽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进一步提升其融资能力。

    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

    本次通知还优化了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方式。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实行“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的发行管理方式。首先,债券申报阶段,发行人可就我委各债券品种统一申请额度,批复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次,经发改委核准后,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自主灵活设置各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债券规模、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第三,发行人在申报阶段可仅设立主承销团,在各期债券发行时明确牵头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同时,通知表示,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并适当调整审核政策要求,如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允许优质企业依法依规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苏莉认为,企业可一次性申报额度,核准后再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债券规模、品种、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等,发债便利度、资金使用灵活度均大有提升。

    通知还表示,优质企业债券申报阶段,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领域,形成“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聚焦企业经营主业。

    同时,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禁止投向领域,形成“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通知提到,要加强优质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偿债风险。如,每年4月30日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向发改委报送上一年度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本年度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安排和偿付风险排查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对项目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地方企业应将上述材料同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苏莉表示,募集资金用途“正负面清单”管理,有助于发挥监管的引导作用,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此外,通知还规范了优质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各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公开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清单和偿债保障措施;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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