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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信会所又被罚没150万,无法发现企业财务舞弊行为的审计报告,到底是怎么做出来的

    券商中国 2018-12-08 18:55

    今年6月中旬,兴华、致同、大华、瑞华、立信、众华六大会计师事务所因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发行部和上市部将暂不受理上述六家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了首发和再融资申请,以及并购重组申请等。

    因在担任超华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期间未勤勉尽责,没有按照审计准则规定进行审计,未能发现超华科技的财务舞弊行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遭广东证监局罚一没一共计处罚150万的处罚决定;对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高敏、康跃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发现,近三年来,立信所每年都收到类似罚单。去年5月份,就因连续两年收到未勤勉尽责的罚单被证监会责令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

    监管层正在加强对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去年以来已有瑞华、信永中和、中兴华、利安达在内的多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处罚,罚没金额超3200万。

    未发现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立信遭罚150万

    立信所未勤勉尽责的直接表现是,没有发现超华科技的财务舞弊行为。

    那么,财务舞弊行为指的什么?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惠州合正虚假确认2014年对常州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万元,造成超华科技2014年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相应虚增,其中,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

    广东证监局查明,在对超华科技2014年年报进行审计过程中,立信所风险评估程序不充分,针对超华科技营收执行了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但审计程序只涵盖了主营业务收入,未覆盖其他业务收入;其次,风险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未对其他业务收入执行控制测试程序,对其他业务收入执行实质性程序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肥料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比如,所有过磅单无人签名,出货单的日期早于过磅单的日期等等;第三,立信所于2015年4月28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已收取了75万元的审计费用。

    对上述行为,广东证监局认为,立信所在为超华科技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风险评估程序不充分,风险应对失当,出具的超华科技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

    做出罚一没一的监管处罚,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5万元,并处以75万元的罚款;对高敏、康跃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立信所7点申辩意见,均未被采纳

    对上述监管判断,立信所及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均不认同,并提出了七点申辩意见。

    图片来源:摄图网

    立信所、高敏、康跃华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

    第一,本案已过法定追诉时效;

    第二,立信所无法仅凭广东证监局对超华科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断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

    第三,立信所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且虚假收入对超华科技当期营业收入的影响轻微,未对投资者判断造成重大影响,不应对立信所进行处罚;

    第四,立信所分析了其他业务收入,并指出其重要性,执行了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

    第五,广东证监局既然认定立信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未覆盖其他业务收入,则营业收入项目的风险评估结果也不能适用于其他业务收入,立信所对其他业务收入风险评估结果为“需要特别关注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此部分收入需要获得较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六,立信所执行了了解惠州合正内部控制的程序,惠州合正对废料销售收入未建立成文正规的内部控制,无需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

    第七,惠州合正废料销售出货单、过磅单、价格、成本、购销合同等不存在异常,有的属于单据的填写和传递不规范的问题。

    广东监管局复核后对申辩意见逐一反驳,并认定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广东证监局认为,立信所签署涉案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监管于2016年3月18日发现上述违法线索并开展核查工作。2017年2月17日,监管约谈注册会计师高敏、康跃华了解相关情况,并于2017年5月22日向立信所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

    “从我局约谈签字注册会计师等行为上看,立信所违法行为的线索在2017年4月28日前即立信所发表审计意见的二年内被我局发现,不能仅以立信所单独作为被正式立案调查对象的时间,作为我局发现其违法行为的时间。”因此,对该项申辩意见,广东证监局未予采纳。

    对于立信所是否可以凭借广东证监局对超华科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断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的问题,广东证监局表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是优先适用的书证。而超华科技根据处罚决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予公开披露,相关事项是客观存在、众所周知的事实。同时,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依据其是否勤勉尽责、审计报告是否有虚假记载等方面。立信所在对超华科技实施审计时,存在多项违反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形,监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立信所提出,事件中的虚假收入对超华科技当期营业收入的影响轻微的申辩意见,广东证监局表示,超华科技虚增废料销售收入造成当年虚增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占比均为20%以上,影响较大。

    监管正加大对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发现,近三年来,立信所每年都收到类似罚单。

    2016年7月,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立信所作为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过程中,存在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等四项违法行为。被监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2017年5月,因在为步森股份与康华农业重大重组出具的2011年至2013年以及2014年前4个月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未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开出“没一罚一”的罚单,共计罚没金额90万元;对于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的罚款。

    因连续两年收到类似罚单,立信所去年5月份被证监会责令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

    今年6月中旬,兴华、致同、大华、瑞华、立信、众华六大会计师事务所因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发行部和上市部将暂不受理上述六家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了首发和再融资申请,以及并购重组申请等。

    今年4月份证监会实施的138号令对证券中介机构影响颇大,该法令扩大了证监会暂停受理业务的范围,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加大了问责力度。

    从处罚层面,券商中国梳理发现,监管层正在加强对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去年以来已有瑞华、信永中和、中兴华、利安达在内的多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处罚,罚没金额超3200万。

    券商中国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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