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实习编辑 张北
12月3日晚间,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汽车)(600006,SH)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指出,2015年5月,东风汽车原控股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日产”)与关联方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乘用车”)签订了《F37车型商务合同》,2015年12月郑州日产与东风乘用车又签订了《S29车型商务合同》。2016年11月,上述两项合同开始执行,当年产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为8.45亿元。两项关联交易合同属于应披露事项,东风汽车至2017年2月17日首次披露两项合同,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合同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此外,东风汽车首次披露上述两项合同时,关于郑州日产向东风乘用车销售F37车型的交易价格定价方式仅披露为“总制造成本基础上加成定价的定价方式”,未披露合同约定的其他定价原则。2017年7月,郑州日产与东风乘用车根据前期交易暂估价,就两项合同补充签订了正式《转移价格协议》。东风汽车未对定价原则和价格协议进行完整披露,存在交易合同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
湖北证监局发现,东风汽车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向东风汽车出具警示函,并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要求东风汽车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整改情况上报。
东风汽车表示,公司将根据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湖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内部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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