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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年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继续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每日经济新闻 2018-11-21 22:52

    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扩大开放更大激发消费潜力;部署推进物流枢纽布局建设,促进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会议对明年1月1日之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应执行的政策,作出明确安排。会议决定,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22城

    记者注意到,此前,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曾多次作出政策调整。

    2016年4月8日,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新税制,并实行清单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而2017年9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研究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即继续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曾对此表示,过渡期延长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保持了现有政策的连续性,稳定了行业预期,对于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得到了行业企业的广泛支持。

    对于这样的政策安排,有电商研究人士评价称,如果将跨境进口商品按“货物”定性,导致其在“一线”进区时需要按照一般贸易的方式来进行监管,使得美妆、保健品等跨境“爆款”无法正常进区。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性质定义为“个人物品”,其将不再受制于一般贸易的监管。

    记者注意到,按照此前的有关部署,现行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时按照个人物品监管的政策即将到期。在首届进博会期间举行的“电商进口促进消费升级”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表示:“我们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按照‘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总体思路,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同时保证监管安排的总体稳定。”

    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此次会议提出,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在关税方面,会议还明确,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物流枢纽建设运营

    此次会议对促进国内物流事业发展,也作出相应安排。

    会议指出,要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多措并举发展“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体系,确保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国内生产总值比率明显降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

    为此,一要以区位和产业条件较好、辐射能力较强的城市为载体,布局建设一批重点物流枢纽。构建物流枢纽干线网络体系,重点发展铁路干线运输。健全转运、装卸等物流标准,推进集装箱、托盘等设备标准化,加快发展多式联运。

    二要更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整合优化现有物流园区、货运场站等设施,提高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水平,统筹补齐物流枢纽设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物流软硬件短板。支持物流枢纽运营主体通过发债、上市等融资。

    三要加快物流领域“放管服”改革,打破阻碍货畅其流的制度藩篱,坚决消除乱收费、乱设卡等推高物流费用的“痼疾”。进一步扩大物流业对外开放,鼓励包括民企、外企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物流枢纽建设运营。密切与全球重要物流枢纽等的合作。

    四要大力培育供应链物流、快递和电商物流等新模式,促进物流体系智能绿色、高效便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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