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改革低价药品管理方式,以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药品,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建立低价药品动态进出机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制定价格进出低价药品管理。(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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