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备受业内关注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终于发布,该文件确定了31个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实习编辑 卢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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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备受业内关注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终于发布。
该文件显示,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 11个城市(以下简称 “4+7城市”)。
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作为工作机构,代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确定了31个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31个品种是根据已批准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目录和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目录,经联采办会议通过以及咨询专家,最终确定。
约定采购量则由各试点地区上报确定。各试点地区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结果。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医疗机构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约定采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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