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告,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通知,A122-0357宗地《出让合同》中第七条中“本地块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条文修改为“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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