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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华社 2018-11-04 12:45

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新华社沈阳11月4日电,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晚,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居民汲传明在沈阳市乘坐13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张某发生争执。汲传明对张某进行拉拽,令其偏离驾驶室。最终公交车失控并撞向路边护栏。

同年8月11日下午,沈阳居民吴玉香乘坐105路公交车,当车驶出浑南区文澜苑车站时,其因未能及时下车与司机刘某发生口角,并猛拽、击打刘某手臂,造成该公交车失控,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

2017年10月19日14时许,沈阳市皇姑区居民李文在乘坐16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关某发生口角,并拉拽对方。致使公交车急刹车后,车内一乘客摔倒,头部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汲传明、吴玉香、李文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驾车司机,导致车辆在公共道路上失控,司乘人员受伤,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此,对汲传明、李文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吴玉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新华社 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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