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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转系统发布修订后的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七大关键词要注意!

    每日经济新闻 2018-10-30 01:10

    10月29日,股转系统发布了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火山君就带大家看看,新的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的七大关键词。

    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吴永久    

    图片来源:摄图网

    新三板有了将近11000家挂牌公司。尽管这个市场从2015年4月以来进入长达三年多的熊市,但不能否认,它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各大券商不可或缺的业务板块。

    10月29日,股转系统发布了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下面火山君就带大家看看,新的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的七大关键词。

    修订原因:明确主办券商推荐职责 防范推荐业务风险

    股转系统称,修订业务规定的原因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挂牌推荐职责,防范挂牌推荐业务风险。”

    本次修订结合了《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实施以来的经验总结和新三板市场的特点、《投行业务内控指引》关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共计七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机构与人员、尽职调查、内核、推荐挂牌规程、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理及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强调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内部控制适用《投行业务内控指引》的相关规定;删除持续督导内容;强化项目组成员专业知识与履职能力要求;明晰项目组负责人任职条件;要求推荐报告增加立项及质量控制相关内容;明确挂牌推荐在审期间更换主办券商的程序要求。

    主要修订之一:项目组成员最低由三人缩减为两人

    为顺应市场发展需求,进一步提高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水平,防控业务风险,本次修订对主办券商项目组成员构成及条件进行了调整,强调项目组成员应具备从事挂牌推荐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履职能力,放宽其资质条件。项目组成员最低人数由三人缩减为两人,其中具有财务专业背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和法律专业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成员至少各一名。取消行业分析师要求。

    主要修订之二:调整项目组负责人要求

    原来要求项目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为“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经历。”,考虑到上述标准在实践执行中存在理解不一致情形,为明晰标准、便于实施,本次修订将上述条件调整为“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在承销与保荐项目中担任过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

    修订后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如下:

    (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

    (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在承销与保荐项目中担任过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

    明确五种情况不得成为项目组成员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组成员: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

    (三) 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

    (四)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明确尽职调查要求

    项目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访谈等方法,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以及在挂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项目组尽职调查应以形成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文件为目的,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推荐报告中所涉及的事项。

    项目组应指定项目成员对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相关行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明确存在四种情况主办券商不得推荐挂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券商不得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

    (一)主办券商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主办券商以做市目的持有的申请挂牌公司股份除外

    (二)申请挂牌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主办券商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三)主办券商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申请挂牌公司前三名股东之一;

    (四)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明确七种情况可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形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与挂牌推荐工作有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未切实履行立项、尽职调查、质量控制、内核等职责;

    (三)挂牌推荐项目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唆使、协助或参与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申请挂牌公司干扰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工作;

    (六)主办券商相关人员通过从事挂牌推荐业务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七)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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