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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公司法修改应把好关 防止公司“加杠杆回购”

    每日经济新闻 2018-10-25 12:51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此次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显示,未来A股市场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将有可能获得“松绑”,上市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缘由回购股份将有可能变得“名正言顺”。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实习编辑 卢九安    

    图片来源:摄图网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此次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显示,未来A股市场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将有可能获得“松绑”,上市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缘由回购股份将有可能变得“名正言顺”。

    在10月23日下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过程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大体对这一有效稳定证券市场的举措表示支持。不过同时,此次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的一处修改,也引起了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注意。

    现行《公司法》第142条中的部分内容规定:企业要进行股份回购操作,“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而此次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则删去了这一条款。

    未来,一旦公司法按照这样的方案进行修改,是否意味着未来上市公司能够用来进行回购的资金范围可能将得以扩大?是否有企业借钱“加杠杆”回购股份的情况发生?记者在现场注意到,出席分组审议的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有相同的疑惑。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就在发言中指出:“现行的《公司法》第142条第一款第(三)项值得好好斟酌,“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实际这个“应当”可以解释为“只能”,即“只能用公司的税后利润回购公司的股份”;“如果现在把这个删掉了,会出现什么情况?不光是贷款,杠杆都可能会加上来了;大股东的权益可以肆意扩张,兴风作浪,那么股市会出现异常的波动,这个问题防不防、怎么防?”

    对此,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过程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中,应加入对公司回购的资金进行限制,防止其出现加杠杆回购的状况。例如,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汪康就在发言中建议,应不能简单删除“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这部分内容,可以把其中“税后利润”的表述改成“自有资金”。

    在发言中,他指出,把“税后利润”改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企业回购资金的渠道进一步拓宽的要求,因为自有资金比税后利润的面更宽。“自有资金,是相对借贷资金而言,除了借贷资金,其他都是自有资金,利用自己的资金回购股份,比原来税后利润的面就宽多了,但是风险又可控”他这样表示。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则建议,对上市公司筹集回购资金进行规范。他指出,在实践中,回购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公司债务,放大公司债务杠杆,在监管上也可能会出现空白,进而损害公众股东的利益。为了保护公众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相关配套规定中,对上市公司筹集回购资金进行细化规范,要求上市公司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筹集回购资金,都不能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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