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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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一系列恶性伤医事件频繁发生,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如何能用好法律武器,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现场注意到,在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中为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增加了针对性规定。
例如,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同时,记者也注意到,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还针对与医患纠纷有关的一些问题,增加了以下几部分规定:一是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二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医疗质量负责。三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场所秩序。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此外,记者还发现,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还明确:“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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