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向券商下发《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与《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细化了再融资审核要点,其中明确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但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为名,变相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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