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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国企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管理人员

    新华网 2018-10-02 14:58

    辽宁省委、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实施多项措施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以更好培育技术技能型劳动者的“工匠精神”。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新华社沈阳10月2日电(记者王炳坤)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各类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和课时补助,关键技术岗位实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辽宁省委、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实施多项措施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以更好培育技术技能型劳动者的“工匠精神”。

    意见提出,对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和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等的高技能领军人才,辽宁省将推动企业试行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各类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等。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辽宁省鼓励各类企业设立带徒津贴和课时补助,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发挥带徒传技作用。业绩突出的高技能领军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本人自愿、身体允许,仍可继续聘任和享受相应待遇,企业可优先为他们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辽宁省还将给予高技能人才更多荣誉,省政府每两年在一线技术工人中命名奖励100名“辽宁工匠”,重点推荐“辽宁工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并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辽宁省将积极推荐产业工人的先进模范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选。

    此外,辽宁省还将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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