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9月28日显示,证监会对并购重组交易对方为“200人公司”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称,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律师,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要求,对“200人公司”合规性问题开展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0人公司”为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纳入监管范围。(证监会网站)
上一篇
利欧股份回应天价收购自媒体:苏州梦嘉助流量体系变现落地
下一篇
主营业务陷颓势 高斯贝尔上市未及两年募投项目已“面目全非”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National Business Daily Mobile Version
“BAT”历史性同台!30亿美元“弹药”落定,可灵立下的5年IPO军令状,藏着资本对AI视频赛道的耐心上限
63岁女富豪贪小利搞内幕交易被捕,浙江女富豪曹佩凤被判三缓四,作案时其丈夫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后由其子接任
蒋方舟公开回应清华教授肖鹰对其“论文造假”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