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北京市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发放临时标识。北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过度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