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陈玉静 每经编辑 姚祥云
近日,金融街88号论坛股权众筹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研讨会围绕股权众筹试点与非公开股权融资试点展开讨论。多位业内人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作为股权融资,业内人士认为,上述两种方式是去杠杆的一种途径,同时,对于培养创新企业也有助益。
但是对于新兴领域而言,发展的前期总会面临一些问题,比如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如何在把控风险的同时又做到盈利、在监管尚未明晰之际行业如何自律、平台关联信息如何披露等。对此,金融街88号论坛秘书长姚余栋与业内人士共同在既往提出的“十不准”之上,又提出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得失联;不得将投资人资产与平台资产混在一起;除专业投资人之外的合格投资人,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金融资产的10%等三条原则以对行业进行约束。推动行业在合规中发展。
项目关联方应详尽披露
作为一个较为“年轻”的领域,股权众筹与非公开股权融资在总体规模上尚没有一个清晰的数据。以某头部平台为例,在其成立的3年中,已完成43个项目的股权众筹融资,加权平均给投资人带来的回报是48.5%。除了能带给投资人高回报之外,在业内人士看来,股权众筹还在少量、分散、容易盲流的民间资本和融资难、融资贵的小微企业之间架起了一个合理的桥梁。
爱就投董事长徐文伟在研讨会上表示:“可以看到的是,民间有大量的资本闲置,没地方去,结果往往容易被骗,股权众筹平台可以引导他们把有限的资金投向真正的创业者。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在于,小微企业融20万元和一个企业融2000万元的尽调要求是一样的,所以说银行一看为了20万元,还要给你去尽调,就不做了,所以他们是很难融资的。但是就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而言,它是当下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突破口。”
在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涉及关联平台交易问题。对此,徐文伟举例说道:“平台之前做过一个曾经投资过的项目,即关联项目,当时观点是平台已经投资过,属于好项目,就推荐给投资人,但是最后这个项目比如说不行了,那投资人就会说,你原来自己在里面有股份,拿出来忽悠我们,当然我们这种项目只有3~4个,但是心里总是觉得不踏实。”
在众投邦董事长朱鹏炜看来,关联方披露或许是一个解决的办法。朱鹏炜表示,在其管理的项目中,一些项目是股东方推荐的,当然是一些好项目,但是如果失败,还是会面临一些问题,因此后来在做项目的时候都会在最前端加一条关联方披露。“就跟二级市场一样,首先是关联方披露,第二个就是风险披露。”朱鹏炜称,“包括项目投资经理强制跟投,我们强制跟投投资经理也要披露,以前没有这个制度。”
这也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同。“关联不可怕,但要讲清楚,目的是为了甩锅还是为了把好东西给别人,不讲清楚,到最后可能变成一个软肋。”徐文伟表示。
进一步探讨合格投资者认定
除了关联方问题,对于股权众筹及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而言,合格投资者如何认定也是研讨会关注的要点。资管新规规定,合格投资者应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对此,姚余栋此前曾提出股权众筹的“54321”方案,其中的“4”即是对此的阐述,具体为根据投资者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可以将投资者层次合理划分为公募、小公募、大私募、私募四个层次。姚余栋认为,众筹风险仍然很大,不是普通老百姓能承受的,不能拿养老金去投资,建议要有大私募,然后大私募能不能把投资者适用性降低?有一个“众筹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在此次研讨会上,关于股权众筹的合格投资者认定又有了进一步的探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除专业投资人之外的合格投资人,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金融资产的10%。
此外,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部分,此前P2P领域暴露出的问题也为股权众筹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带来了教训。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认为,为防范某些P2P平台暴露出的失联、自融问题,研讨会认为平台不得将投资人资产与平台资产混在一起,平台实际控制人要承诺不得失联,具体“十三不准”如下: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融;不得明股实债;不得虚假陈述、虚假性发布信息;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吸收公共存款;不得向不合格投资人发放项目;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收益;不得开展私募;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得失联;不得将投资人资产与平台资产混在一起;除专业投资人之外的合格投资人,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金融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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