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 但博弈远未结束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9-04 21:19

    8月31日,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对过去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

    每经记者 李卓    每经实习记者 陈克远    每经实习编辑 徐斐    

    经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及修改、历时近五年,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于8月31日正式出台。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和其他法律相比,电子商务法不仅涉及面广、规模大,而且涉及诸多新生事物、发展日新月异,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过程中比较慎重的原因。

    在业内人士看来,《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电商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解决方案,但在线上线下融合、各类新兴业态涌现的大趋势下,伴随着利益相关方的关系越发复杂,各方间的博弈并不会因为法案的出台而结束。

    《电子商务法》出台背后:长期持续的利益博弈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草案)》每一次审议都有不小的变化,尤其是在第三次审议稿发布后,有关平台责任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新增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提出了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有业内专业人士及企业代表认为,此条新增规定是对平台监管责任的强化,但对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正因如此,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中,对于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由“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中,又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相关的描述修改为了“承担相应责任”。

    附:《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尹中卿对此表示,“别看就是两个字,但是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到相应责任,这中间就体现了博弈。因为开始是平台经营者提出来他们认为连带责任太严了,但是改成相应的补充责任又太轻了。最后在定稿的时候改为了‘相应的责任’,这就比较平衡了。”

    从立法目的来说,《电子商务法》第一条即提出,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平台经济的特点愈发明显,要维护各方主体权益,势必会涉及到利益博弈。

    实际上,早在2016年底《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发布时,各方之间的博弈就已经开始。彼时,马云提出“新零售”理念没过多久,便引来了包括宗庆后、董明珠等一批知名传统企业家的质疑。这种矛盾进一步反映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传统商业形态与互联网商业形态的管理分歧上。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曾表示,对于当时公开征求意见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很多传统实体企业反映意见认为,网络经济给传统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的原因在于不公平,不公平之处在于没有工商登记、没有交税,希望相关法律的出台能对电子商务行业严管,加强管制。但另一方面,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一众互联网企业也多次呼吁,希望为中小企业减税降负,从而鼓励企业创新。

    最终,从《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到此后几经修改、对条款细化,在日前公布的《电子商务法》中对纳税条款的表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新法案回应社会各方关切的态度。

    促进平台监管机制提升

    在《电子商务法》历经几年的审议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已经从管理机制方面着手作出调整。如在《电子商务法》中提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义务”,与国内电子商务平台近年持续加大假货打击力度的动作相吻合。

    就以阿里而言,其此前披露的数据显示,2017年阿里巴巴累计向全国公安机关推送超过5万元起刑点的涉假线索1910条,协助抓捕涉案人员1606名,捣毁窝点数1328个,涉案金额约4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3月,淘宝网曾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平台上出售假冒玛氏猫粮的姚某告上法庭,索赔267万元并要求其公开道歉。该案件在同年7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赔偿淘宝网损失及合理支出12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上述案件被业内人士称为“淘宝打假第一案”,是网络假货治理在司法推进上取得的重大突破。而随着此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电子商务平台和平台内商家的责任,此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也将有明确的法律可依。

    此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电子商务法》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等规定。此前电商平台在这些方面或多或少“栽过跟头”,但经过相关监管部门强调后,也都做出了一定的整改。

    中国社科院财经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其实是给电子商务经营者设定了一个需要遵循的底线要求,一方面是提高平台的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会提高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这也是当时立法的基本出发点。

    新业态考验法案前瞻性

    可以看到的是,当前《电子商务法》对过去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但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类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抛给这部《电子商务法》的新难题是如何应对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出台或许是各方博弈初步告一段落的节点,但这只是一个逗号。

    阿里巴巴集团董事长马云曾表示,“电子商务”这个词可能很快就被淘汰,未来将是新零售的时代。在8月16日举行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立法前征求意见会上,马云曾在现场发言中称,《电子商务法》应该具有国际性、前瞻性,希望能够增添促进电商发展的内容。

    此前,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时,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就提出,由于电子商务业态发展很快,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法律出台后很多观点已落后于时代发展。举例来说,线上、线下融合的大趋势,现在已经很难区分其行为到底属于线上还是线下。

    苏宁易购集团法务中心法务副总监戚俊卿也表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不仅应该着眼于现在遇到的经营者身份、纳税、个人信息保护等已经发生的痛点和难点,更应该放眼未来,考虑下一个发展阶段如何去规范电子商务行业。

    对此,李勇坚认为,从前瞻性的角度来看,已经公布的《电子商务法》其实仍有欠缺之处。例如在线上线下融合方面,虽然法案中提出“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但对于新模式如何界定、有哪些服务标准并未明确说明。“在电商的纠纷裁定方面,当前已有平台通过人工智能方式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但法案中并未对此行为有任何说明,如果将所有问题都交给法院处理,会增加很大的执行压力。”但李勇坚也提出,虽然《电子商务法》已经公布,但对于一些未明确说明的问题,可以通过实施细则的方式进行补充,这也给完善立法留有很大空间。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

    上一篇

    又一个反向指标?发行进入冰点,基金经理自掏腰包买基金

    下一篇

    猎豹移动盘前涨幅大幅跳水



    分享成功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一款点开就不想离开的财经APP 免费下载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