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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答复政协提案称,互联网形式的证券业务本身仍具有证券属性,其业务性质、经营条件、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可以沿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运用互联网技术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服务机构,仍需在原有框架下开展相关业务和服务。同时为防范互联网技术在证券行业具体运用时可能存在的风险,我会后续将统筹考虑对互联网形式的证券发行(如股权众筹)等具体情形进行特别规范,适时制定或修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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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下一步,将指导中金所继续推进股指期权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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