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表示,民法总则第五章列举的民事权利在分编中都有专编和专章规定,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在分编中的缺失确实是一个遗憾。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单独成编,并作出系统规定,既有利于提升民法典自身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其他各编相关制度的协调完善。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日前,《民法典分编(草案)》提请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8月3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分组审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现场了解到,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分编草案由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构成,共1034条。以上六部分是否可以满足目前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对此,在分组审议过程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的安排还有一定的缺憾,他们建议,应将知识产权的内容与物权、合同、人格权等内容一道,纳入民法典的体系之中。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就表示,从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出发,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民法典有一定必要。她强调,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除少数国家以外,大部分国家都将知识产权法律纳入民法典。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就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并列规定为基本财产权,具有先行与示范效应。经过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30年知识产权立法的丰富实践,我国逐步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017年,民法总则第123条又将知识产权列为民事财产权,明确了知识产权在我国财产制度体系中的基本财产权地位。这些都为将知识产权单独成篇列入民法典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立法基础。因此建议民法典顺应趋势,设立知识产权编。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则在发言中指出,知识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属于私权,是现代社会民事主体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此外,民法典各分编的相关制度也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如物权编担保物权制度将知识产权列为权利质权的客体,合同编中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涉及知识产权,现行继承制度将知识产权纳入遗产范围等。
他强调,民法典是规定民事权利的专门性法典,在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的今天,应当也完全可以在民法典各分编中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规定。特别是民法总则第五章列举的民事权利在分编中都有专编和专章规定时,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在分编中的缺失确实是一个遗憾。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单独成编,并作出系统规定,既有利于提升民法典自身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其他各编相关制度的协调完善。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则认为,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民法典可以降低经济活动的成本。“我认为知识产权编还是应该纳入民法典单独成一编。放在统一的民法体系下调整知识产权中的民事关系,好处是可以让大家学习一本法典,一次性获取相关规则,生活的成本、生产的成本、贸易的成本都会大大降低。”他在发言中强调,经济活动最高准则就是高效益、低成本。基于体系的原因,我们不应该把一个合乎民事规则,合乎财产法本质的内容,知识产权的民事规则排除在民法典之外。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