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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家:中期协新通知,开展场外个股期权的期货公司不低于AA级,违规业务不设过渡期!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8-03 14:48

    某大型券商旗下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向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表示,此次下发的通知预计会对行业的一些业务产生影响,尤其是个股场外期权方面的。

    每经记者 王海慜    每经编辑 何剑岭    

    图片源自:视觉中国

    2017年以来,场外期权业务在国内得到了快速发展,不过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投资者参与场外衍生品、投机行为日趋严重的现象。

    对此,监管部门从去年以来不断发出监管措施。例如,去年9月,中期协曾发布一份《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适当性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自然人客户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

    今年4月中旬,有媒体报道称,监管部门要求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即日起暂停私募基金作为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不得新增,存续业务不得展期。有分析认为,这一监管措施旨在封堵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衍生品,打击高杠杆投机行为,进一步规范场外衍生品市场。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最近两日从多位期货公司人士处获悉,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最近收到了从中期协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某大型券商旗下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向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表示,此次下发的通知预计会对行业的一些业务产生影响,尤其是个股场外期权方面的。例如通知指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应持续不低于AA级;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仅凭这两条,目前很多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就不具备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资管。

    更高门槛:仅10家期货公司近两年获AA级

    去年9月,中期协曾发布一份《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适当性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自然人客户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二、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评估,防范信用风险。

    而此次发布的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相关内容就明显多了不少,内容总计十大点。

    其中第一点指出:“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严格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标、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衍生品业务”。

    第二点对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具体资质作出了规定:

    “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持续不低于B类BB级;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风险管理公司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系统,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部门应当至少包括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职。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持续不低于A类AA级;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间达到3年以上(以公司向协会报送的月度报告数据为准)且具有自主对冲交易能力;场外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3年以上从业经历”。

    从2017年期货公司分类评级结果来看,全行业149家期货公司中,A类以上期货公司37家,其中AA级期货公司数量为22家,包括永安期货、国泰君安期货、海通期货等。不过这22家期货公司中,在2016年同样获批AA级的期货公司仅有10家。由此可见,监管层对期货公司开展个股场外期权业务设置了更高的门槛。

    第三点还对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应当通过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的机构或经报备的专用证券账户进行风险对冲交易。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场外完全抵销的衍生品合约规模不纳入计算口径)。开展场外个股场外衍生品挂钩单一股票的全部合约名义本金(场外完全抵销的衍生品合约不纳入计算口径)占其总市值不超过5%”。

    六类行为被明令禁止

    通知第四点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选择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对手方的具体条件作出了规定:

    “(一)法人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二)产品参与的,代表产品参与的资产管理机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产品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条件:

    1.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2.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第五点则对“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场外衍生品业务各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作出了具体规定。

    纵观通知全文,合规精神体现的较为充分。例如第六点指出,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应禁止出现六类行为。

    “(一)不当宣传推介。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任何方式向公众宣传,或诱导不合格投资者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

    (二)异化为杠杆融资工具。公司不得通过组合策略、提前终止条款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

    (三)变相成为投资者交易通道。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出借账户,不得直接根据投资者指令进行标的资产买卖,不得将对冲头寸出售给投资者指定的第三方,不得依照客户指令使用客户保证金。

    (四)频繁交易。公司不得通过建立交易系统、频繁提前了结合约等方式为交易对手短期内频繁开仓、平仓交易提供便利。

    (五)违规与敏感客户交易。公司不得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场外衍生品业务;严禁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提供场外衍生品服务。

    (六)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公司不得为违规资产出表、资金腾挪或者规避信息披露、投资范围、交易限制、杠杆约柬等监管要求的行为提供服务”。

    另外,通知还圈出了开展股票类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挂钩标的范围。具体在第七点中的规定为:“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股票类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挂钩标的应当为境内指数或者公开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流通性好的非ST、*ST股票,参照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标的范围”。

    某期货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经理向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表示:“此前期货业协会曾就此通知向各家期货公司征求意见。从此次发布的通知内容来看,一些合规条文,诸如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异化为杠杆融资工具等,和我们公司之前的内控文件很接近,协会可能采纳了我们之前上报的内容”。

    对违规场外期权业务不设过渡期

    有行业人士认为,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场外期权已经成为期货公司发展风险管理服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常见的金融工具中,期权是仅有的非线性工具,可以对风险和收益进行有效切割,让风险变得可控,这也是其价值所在。

    过去,国内企业只能采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但一旦遇到期货行情剧烈波动,往往会导致头寸产生较大浮亏,企业也通常难以在短时间补足保证金。而相比于期货套保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期权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而对期货公司旗下的风险管理机构而言,虽然可以通过期货解决企业套保锁定价格的问题,但传统的期货套保虽然可以锁定利润,却无法解决资金占用而和连续大幅追保的风险;相比之下,通过期权就可以较好地解决资金流转和使用率的问题,并可以解决贸易链条中因为保证金追加带来的信用风险等问题。

    凭借这些优势,近一年来,多家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都在大力推进场外期权这一业务。

    某期货行业媒体今年早些时候曾刊文称,尽管场外期权在期货公司的应用前景广阔,但目前来说,在国内还处于初级阶段。另外,期权作为一种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其落地生根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在投资者教育和市场培育阶段,必然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和普及。

    有期货公司人士向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表示,场外期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当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可能会发现公司整体的服务能力会跟不上,而通知中对期货公司评级等一系列的资质、合规要求也是期货行业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虽然上述通知的相关规定显得较为严格,不过通知仍然对规定的执行设置了过渡期。据通知指出:“为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对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非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应在1年内补足,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应在2个评价年度内满足展业条件,过渡期限届满仍未能达到本通知规定展业条件的,按照本通知第九条执行。

    但对违规的个股场外期权业务,通知明确:“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不适用本条过渡期安排,存在不符合本通知情形的,存续业务到期终止,不得续期,不得新增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业务”。

    另外,通知还强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风险管理公司应立即开展自查评估工作。风险管理公司应于8月8日前向协会提交自查报告,评述公司是否满足本通知规定的展业条件,详细列明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存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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