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发“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内容显示,所有在售的商品房(含现房)须向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申报销售价格后方可销售,否则不予网签。未申报过销售价格的项目,须补充申报价格。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申报价格规范销售。高于申报价格的房屋不予网签。该《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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