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全面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杜绝申报价格虚高现象。
按照《通知》要求,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2018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应当向房管部门申报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申报备案价格应参照本市范围内同区域、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成交均价,且申报的价格变动幅度不得超过10%。
通知明确,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的预售价格,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预售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申报预售价格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每月实际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已备案预售价格。预售价格6个月后方可申请调整,且每次上浮不得超过6%。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标示价格。此外,对不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网签备案、暂停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暂停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
同时,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采取包销、团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禁止委托未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禁止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超过三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禁止接受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
新华社记者 丁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