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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电视荐股"抢帽子"手法操纵证券市场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官网 2018-07-12 20:03

    在任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朱炜明凭借《谈股论金》电视节目特邀嘉宾的身份便利,多次以“抢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谋取利益,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朱炜明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76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这起由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在任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朱炜明凭借《谈股论金》电视节目特邀嘉宾的身份便利,多次以“抢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谋取利益,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最终,朱炜明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76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这起由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该案的主办人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顾佳就该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介绍。

    “朱炜明案是上海市院近年来办理的证券犯罪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朱炜明案是以‘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顾佳说。

    “抢帽子”交易,起源于早期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员喊价的动作,引申含义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推荐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顾佳介绍说,抢帽子交易之所以能够获利,构成犯罪,关键因素有三个方面:

    一是“人”。实施抢帽子交易的人,往往对股市的预测能够让很多人产生信任,当行为人是证券从业人员时,这种信任度就更高。本案中,朱炜明是所谓股市名嘴,是证券公司经纪人,同时受聘担任《谈股论金》电视节目嘉宾,每周五晚上节目评论股票,其节目拥有大批观众,足以形成影响股市交易价量的资金流。

    二是“反向交易”。实施抢帽子的人,总是事先打好了埋伏,对其推荐的股票,自己抢先买入,一旦股价上涨,在他人买入的当天,他就已先期卖出,抢了时间差,赚了利润,把跟风买进的散户“套牢”。本案中,朱炜明违背了证券经纪人不得买卖股票的从业禁止规定,用父母、祖母户名的股票账户每周四提前买入大量股票,周五上电视节目进行公开推介,引诱收看节目的投资者在下周一的交易日内跟风购买,推动股价上涨,自己却反向抛售牟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危害。

    “我们在办案中询问过几名朱炜明曾经的粉丝,他们在跟从朱炜明建议买卖股票后,纷纷遭遇股价下跌而损失惨重的情况。”顾佳说。

    三是“情节严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抢帽子交易,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朱炜明获利75万元,操纵多支股票,明显影响被操纵股票交易价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办理朱炜明案,目睹了证券市场一些不规范操作,从承办人的角度看来,证券市场还是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为此,顾佳建议,证券市场监管要进一步从严。特别是,证券违法犯罪的新手法、新类型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补齐监管短板,实现穿透式监管、全面性监管。”

    与此同时,顾佳还建议,司法机关也要发挥推动性作用。“我们对不正当股评干扰证券市场等问题,开展法治宣传,结合调研提出建议,促进了证券市场股评行为规范开展。”顾佳介绍。

    据了解,在上海市,检察机关每年都发布《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集中通报上一年度金融案件发案情况,提出完善监管的建议,这一做法已经连续坚持了六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违法行为监管要加强。”顾佳说,一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利用内幕信息或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参与证券犯罪,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执业规范的关注和监督有待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刻不容缓。

    “还有,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不能被人当做了‘韭菜”’,多一份风险意识,看紧自己的钱袋子。”顾佳说。

    来源:正义网 记者: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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