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特别的“老鼠仓”案,涉案人员来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同时披露了其作案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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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中登公司员工的哥哥涂健专盯王亚伟、孙建冬、陈锋等明星私募动向,告知其弟涂欣后跟随买入——在这起中登公司员工涉案的 “老鼠仓”案中,涂健在不足3年的时间里,仅查询三家明星私募,就达到了700多次,兄弟二人累计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21.37亿元,趋同交易盈利347.54万元。
昨天,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特别的“老鼠仓”案,涉案人员来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其作案手法是,涉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查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账户的交易记录,然后趋同交易,查询对象包括千合资本王亚伟、展博投资陈锋和鸿道投资孙建冬等掌舵的明星私募基金,利用职务之便操作交易金额超21亿元。
原审被告人涂健,男,今年53岁。原系中证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涂欣,男,今年42岁,涂健弟弟。
涂健于1993年3月进入原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工作,2007年5月轮岗至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的代理机构(实时开户)稽核岗工作,2011年7月调整至证券账户管理岗,2014年4月16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涂健在业务部门的代理机构(实时开户)稽核岗和证券账户管理岗工作期间,因业务需要,都拥有账户资料及变更(敏感账户除外)、账户拥股及变更的查询权限。
据了解,中国结算由证券交易所设立,主要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其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共同构成《证券法》专章规定的重要市场机构,中国结算依法履行其职责,掌握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
想不到的是,身为公职人员的涂健,非但没有敬畏之心,反而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利。据了解,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岗位工作期间,仅涉案证券账户的部分证据就有21张光盘。
拥有查询敏感客户的权限,成了涂健偏离正途的“旁门左道”。据了解,账户查询权限划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账户查询;另一种是敏感账户查询。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某总监证言表示,“我们部门账户查询管理组那几个人包括涂健在内都有普通账户查询权,敏感账户查询权只有柜台业务所在部门才有,并且公司只有一个人有查询权,而且查询人员需要定期轮换”。该总监继续补充说,“部门之前一直没有敏感账户查询权,直到2014年3月,部门才有敏感账户查询权,敏感账户查询业务是在柜台业务组里面,其他组都接触不到这个业务的”。
涂健平时工作接触不到敏感账户,也没有敏感账户查询权限,但是该总监表示,敏感账户查询主要是查询公募基金、证券公司的持股情况,普通账户查询是除了敏感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查询。
而涂健正是利用拥有证券账户查询权限,知悉了相关信托产品、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股票拥有及变动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其弟弟、被告人涂欣,涂欣按照涂健指令以实际由涂健控制的“白某英”等证券账户进行操作,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19.72亿元,盈利157.79万元。同时,涂欣也利用其控制的“宋某欣”等证券账户跟随交易。
上述九个账户与相关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趋同交易股票237只,累计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21.37亿元,趋同交易盈利347.54万元。
涂健希望走一条捷径,就是复制明星私募的投资路径,以赚取自己的不义之财。不足3年时间,涂健仅查询三家明星私募,就疯狂地达到了700多次。涉案证券账户资料显示,自2011年6月3日以来,涂健开始有查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账户的记录,共计查询上述两类账户400多个;自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白某英”等9个账户与59个私募基金及券商资管计划存在吻合情况,且主要集中在2013年及2014年1月至3月。
其中查询:“某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展博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227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某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85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某道3期”116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某道1期集合资金信托”108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某道2期集合资金信托”99次……
其中某润深国投-展博1期,管理人展博投资陈锋;外贸信托-昀沣资管,管理人千合资本王亚伟;外贸信托-鸿道3期、山东信托-鸿道1期和山东信托-鸿道2号,管理人均为鸿道投资孙建冬。
赫赫有名的私募基金是涂健的主要跟踪目标,也是他每日的基本“功课”。尤其是展博1期, 查询次数竟多达200余次,而私募排排网发布的榜单显示,该只私募基金成立于2009年6月,截至2013年底,四年期股票策略对冲基金收益冠军正是该只私募基金。
为了赚钱,兄弟俩狼狈为奸。据涂健回忆,“中国结算有规定公司员工及直系亲属不能买卖股票,我自己操作不方便,我就将相关信息告诉涂欣,让涂欣替我操作,帮我挣点钱。”“我是利用查询非敏感证券账户的权限去看了投资者股票持仓信息后,在其中选取了一些自己认为比较好的股票,然后将股票代码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诉涂欣让他买入或卖出。”
据了解,涂欣甚至都不清楚涂健在中国结算的具体业务,只是照搬涂健指令买卖。为了规避监管不被发现,涂健让涂欣在小报刊亭、小卖部等地方购买了手机卡,前后用了四五张不记名的手机卡,向涂欣发信息告知买卖股票及其点位。
操作手段是,涂健将需要买的股票代码在头一天晚上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给涂欣,一般告诉涂欣买多少数量,股票一般都是两三只,两三天后,涂健仍会通过手机信息告知涂欣将之前买入的股票卖掉,如果股票走势比较好的话,也可能放一段时间再卖,股票账户的控制人大部分是涂健,涂欣有时候看着行情不错也会利用自己手中的证券账户跟着买。
涂健、涂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已于今年1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涂欣不服,提出上诉。
涂欣上诉提出,其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且积极接受处罚,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并从宽处罚。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存在罪责刑失衡情况,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涂欣虽主动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罪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不能认定自首。另外,涂欣虽是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又是初犯,在二审期间也表示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但是,涂欣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刑罚,一审法院已认定涂欣为从犯,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该判罚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涂健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涂欣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47.5387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