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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