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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贷者亲历记:本息计算套路深 纠纷案剧增判决迥异

    证券时报 2018-06-25 10:13

    风光一时的网络借贷,正成为民间借贷的线上“升级版”。作为新金融形式,网贷纠纷在近年大量涌现,不仅带来社会问题,还给司法部门带来了新挑战。业内资深人士认为,一些沦为高利贷变种的网络贷款,要走上规范化仍需要各方共管共治;而驱除高利贷,则需要每个人拿起法律的武器。

    图片来源:摄图网

    风光一时的网络借贷,正成为民间借贷的线上“升级版”。作为新金融形式,网贷纠纷在近年大量涌现,不仅带来社会问题,还给司法部门带来了新挑战。

    证券时报《网贷者亲历记:8家贷款公司如何让我累计负债百万》的报道,今年6月14日刊发之后,引发强烈反响。本篇报道继续深入调查网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了解网络贷款合同背后隐藏的本息算法套路、当前司法的局限以及监管的无奈。

    业内资深人士认为,一些沦为高利贷变种的网络贷款,要走上规范化仍需要各方共管共治;而驱除高利贷,则需要每个人拿起法律的武器。

    1.起诉

    “我们打算起诉。”8家贷款公司(以网贷公司为主)的借款人王素芬(化名)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她和家人要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自己此前多付的利息。

    2015年,做服装生意赔了14万元的王素芬,没有收入来源,开始以贷养贷。4年时间,她向8家贷款公司借钱,累计借债过百万元,最后债务余额滚到58万元。近期,在家人帮助下,她向各家小贷公司和网贷平台提出以月息三分为条件,结清欠款。(详见证券时报2018年6月14日A4版《网贷者亲历记:8家贷款公司如何让我累计负债百万》)

    截至发稿,已有亚联财、盛进等4家公司接受谈判,同意王素芬提前还款,并按照36%的利率结清欠款。但是,也有公司在沟通过程中态度强硬,寸步不让。对于这类公司,王素芬和家人打算起诉。

    证券时报记者发现,因互联网借款产生诉讼的在全国有很多。司法部门把这类诉讼划归为民间借贷纠纷。因为P2P(网贷平台)、小贷公司并非国务院下属金融监管部门发牌的金融机构,受地方金融办和工商部门管理,其业务本质是民间借贷。

    证券时报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旗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民间借贷”为关键词,搜索到的案件数量超过200万件。增长趋势上,近10年中,前5年曲线平坦,每年判决不足1万件,但从2013年起,案件数量骤然上升,当年超过2万件,2017年达到了58万件。2013年正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元年,当时,P2P、小贷公司在全国开花,随后几年,消费金融、现金贷、信用分期等业务拔足狂奔。

    2.本金算法存分歧

    王素芬起诉的底气,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超过36%以上的约定应为无效。

    王素芬与被告网贷机构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认可合同中对贷款本息的确定。

    比如在深圳某小贷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借款中,王素芬借入本金8万元,首月预扣本息和各类费用共13150元,实际收到66850元。

    王素芬认为,本金应该用实际到账的66850元计算,预扣利息的做法是典型的“砍头息”,不应该算进本金。

    而沟通中,该小贷公司服务人员认为,手续费是咨询机构收的,并非利息。咨询机构为王素芬提供了借款咨询、贷后管理等服务,收取居间费用。

    广东省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熊勇律师表示,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如何完整归集、准确认定实际利息数额,往往是借贷双方的争议焦点。他认为,针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之外,与资金出借方以外的市场主体签订其他合同并支付管理费、信息费、咨询费、手续费、保险费、中介费等非“利息”名目的费用,应实施全产业链监管及全利益链审查。

    “原则上,除非是借款人自愿购买,且购买的是和出借方没有任何利益利害关系的服务,否则所有费用都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下借款人的借款利息费用。如果不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24%、36%这一‘护民利器’,将因为资金玩家的障眼法而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熊勇说。

    3.利息算法藏套路

    隐藏得更深的是利息“算法套路”,在法庭上也不一定能被识别。

    以王素芬的这份合同为例。贷款的月息为1%,月居间费率为0.97%。以8万元为本金,共分12期还,首月还掉13150元后,合同中要求,剩下月份王素芬需要每月还8242元,其中包括每月偿还的本金6666元,利息及手续费之和1576元。

    证券时报记者发现,这一算法是用借款本金除以期数,得到每月应还的本金;再加上本金乘以月利率算出每月利息、本金乘以月居间费率算出每月手续费,与每月本金加在一起,得到每月的分期金额。

    这是小贷公司和网贷平台上常用的算法,公式为“每期还款=(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贷款期数+贷款本金)÷贷款期数”,有的合同将它称为“等本等息”。

    这一算法的套路在于,没有考虑到王素芬每月还款都会还掉部分本金,剩下的月份应该减掉已还本金,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而不应该再用初始本金计算利息。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旺根认为,在借贷领域,本金应该以借款人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借款占用多长时间,就收多少利息,没有用过的钱不应该收利息。

    一位负责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部门人士也认为,民间借贷业务应遵循“用多少本金则收多少利息”,计算利息时要扣除已经归还的本金。

    上述“套路算法”仅适用于借款人在期满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情况,而在分期付款的情形下,不扣除已还本金的做法,将使得实际利率要比名义利率高得多。

    以王素芬这笔借款为例,砍掉预扣的费用之后,如果每期仍按照剩余本金计算利息,实际年化利率超过45.5%,而合同上约定的年息仅有12%。

    证券时报记者发现,只有少数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规避掉了这一算法套路。大多数情况下,法院的算法很简单:以当事人起诉时点的总利息除以总本金,比对利率是否超过了最高法规定24%和36%的红线。

    其实,上述“算法套路”只在网贷等民间借贷合同中出现最多,而在银行个贷部门的本息计算方式中,则不存在。银行每月会扣除已还本金,用剩余本金为借款人计算利息。在银行官网和新浪官网的等本息计算器上,都有减除已还本金的贷款计算窗口。

    4.法院裁夺现状

    王素芬虽得到了一些在民间借贷领域颇有经验的律师支援,但却并未稳操胜券。去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定书,让王素芬一家颇感忐忑。

    在这起民间借贷的案子中,放贷人夏某状告借款人孙某欠钱不还,申请法院执行,但孙某认为,他只收到了夏某49800元,却要按照借款合同上的65096元为本金还款。

    官司从北京市二中院打到了北京高院。北京高院认为,在借款本金的认定上,孙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表明,他对取得借款的同时应当支付相关费用、且费用由夏某代付是知晓的。由于夏某已经举证证明帮忙代孙某支付了费用,孙某未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反驳,所以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65096元的合同本金,并无不当。

    利息算法上,高院认为,孙某借款65096元,按照合同约定月还款3363.29元,24期共计80718.96元,经测算,年利率约24%。最终,北京市高院没有支持借款人孙某的主张。

    有意思的是,同样是民间借贷纠纷,甚至是同一个当事人——夏某,在广东中山第一人民法院也被告上了法庭,但结果不一样。

    借款人李某起诉称,向夏某借款12.86万元,但实际只收到8.98万,夏某以介绍费、管理费等名目扣减了3.96万元。因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合同本金,李某在提前还款的时候多还了3.3万的利息,要求夏某退还。

    夏某这次也辩称,3.96万元为夏某为李某代付的咨询费、居间费等费用,李某对此是同意和授权了的,夏某提供了相关代收的证据。

    广东中山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按照法律精神,出借人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预先扣除利息,虽然出借人扣除时经过了借款人的同意,但借款人可能为了借款而不得不同意,而非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服务费,该法院认为,中介机构收取李某服务费无可厚非,但应由李某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夏某不应该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协助中介机构预先扣除。因此,预先扣除的相关服务费不能计入本金。

    最终,在法院的支持下,李某讨回了自己多付的3.3万元利息。

    民间借贷中的本金和利息到底应该怎么认定?虽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类似案件实际情况复杂,加上法官对案件的理解不同,拥有自主裁量权,使得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法院每天审理的案子非常多,民间借贷案件情况纷杂,弄清算法需要金融专业知识,牵扯法官精力较大。种种因素导致这类案件审理的结果出现差别。”有关司法部门人士表示。

    不过,广东中山第一人民法院上述案子判借款人胜诉,给王素芬和家人带来了信心。

    5.缺席的被告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例中,像王素芬这样拿起法律武器的人不少,但这不是主流。

    证券时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相当一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是贷款公司或者放贷人起诉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形。这类案子的被告,也就是借款人常常不到庭,结果往往是贷款公司或放贷人胜诉。

    “这些被告往往是缺乏法律知识的个人,有人是不想还款,不敢出庭;有的人是还不起,跑路了;还有的人甚至没有收到法院传票,并不知道自己被起诉了。”上述司法部门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对此,一位律师说,很多被告人并不知道,出庭可能是自己结清贷款、讨回多付利息、从债务漩涡中上岸的最好机会。

    据了解,在法庭上,法官通常会将债务拆开,利率在24%~36%区间的,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即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支付完后悔想要回去的,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想索要这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但是,利率一经测算超过36%,借款人想讨回去,法院将支持。

    上述律师说,很多被告只知道欠债金额增长得很快,殊不知,背后往往是因为实际利息比合同上的利息要高得多,又被隐蔽的计息套路给藏起来了,而只有在法院强光的照射之下,高利贷才会一一“现形”。

    “放贷人钻空子,被告人却不出庭,我们法官也没有办法。”有法官说。

    6.职业放贷人

    在证券时报记者的调查中,一类疑似“职业放贷人”的队伍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以前述两个法院判例中都有出现的夏某为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夏某的名字加“民间借贷”,共找到9627条信息,其中夏某和三家中介服务公司往往一同出现,身份有时为原告,有时为被告,纠纷中不时出现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中介服务公司等新型借贷模式。

    依照浙江玉环县人民法院对“职业放贷人”的定义,是指经常性借贷给他人并以此牟取高额利息的个人。职业放贷人最早进入公众视野,是法院发现很多类似案件原告都为同一个人。有媒体报道,在一些地方法院的民间借贷诉讼中,有七成来自职业放贷人。

    今年2月,浙江玉环县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若干实施意见》,并发出了一份职业放贷人名录。根据《实施意见》,同一或关联原告在该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或同一年度内涉及10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将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

    被纳入名录后,法院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主张的相关事实不予认定处理,如发现有存在高利转贷、暴力索债等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位与职业放贷人打过官司的律师透露,有些职业放贷人背后,有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资金。

    据了解,职业放贷人的“套路”很多,包括通过写超额借条、要求借款人给第三方转账等更加隐蔽的形式,盘剥借款人,规避法律法规对高利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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