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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9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 2018-06-16 07:17

    商务部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国内氢碘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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