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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基协洪磊:私募重点布局产业升级及新经济 在投项目企业4.15万个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6-12 23:47

    每经记者 左越    每经编辑 叶峰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第20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私募股权基金是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来源。

    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将在更大程度上提升资本市场功能,为长期资本形成提供强大助力。我们需要为此付出更多努力。一是要全面准确理解《基金法》法理精神,为私募基金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二是要依法制定行政规则,特别是税收规则。

    为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关键支持

    “在创新发展浪潮中,金融是关键变量。金融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为资本形成能力,尤其是为创新活动、创新型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能力,以及为此而形成的制度化安排。”洪磊提到,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最大不同就是风险属性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不同。从全球经验看,以金融中介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更加稳定,但风险承担能力不足,无法为全社会提供足够的风险资本,无法支撑广泛的技术创新。资本市场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包容性和风险分担机制,投资和融资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对接,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均可以在资本市场找到资本扩张的均衡价格,为技术创新形成现实生产力提供有效支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技术创新及其应用为投资目的,为新技术找到产业化扩张路径,能够持续推动企业成长和产业升级,是风险定价和风险分担机制最充分、创新资本形成能力最强的资源运用机制。

    洪磊介绍道,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未流通项目8.56万个,形成资本金4.72万亿元,较2017年末增加6100亿元。投早投小趋势显著,为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关键支持,在投项目中,投向中小企业项目合计4.54万个,在投本金1.66万亿元。从行业分布看,互联网等计算机运用、机械制造等工业资本品、医药生物、医疗器械与服务、传媒等产业升级及新经济代表领域成为布局重点,在投项目企业数量合计4.15万个,在投本金合计2.03万亿元。

    从数据上也能看出,私募基金凭借自身所具备的融资能力,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无法忽视的一只力量。以A股市场的融资能力为简单参照,也能从侧面反映出私募基金的融资水平。根据Wind数据,最近三年里,沪深两市首发、增发、配股等多种途径下融资规模共计5.56万亿元。

    私募基金理当得到公平对待

    除了谈到私募股权基金是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来源,洪磊也提到,“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提是投资人的信任,最大的风险是对基金本质的背离”。

    实际上,虽然募集方式不同,但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并无本质不同。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从本质上看,基金的本质是履行对委托人的信托信义,必须始终将投资者利益置于首位。

    洪磊谈到,与单一主体利用自有资金从事股权投资活动相比,私募基金依赖对外募集形成可投资本,基于投资者的利益作出投资决策,对基金投资者负有信托关系下的受托人义务,这是私募基金的本质所在,也是纳入资本市场统一监管的逻辑所在,符合全球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普遍经验。投资者出于充分的信任将资产处置权交付给基金管理人,并愿意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正因如此,管理人就必须履行勤勉、尽责、审慎、公正等一系列受托义务要求,始终将投资者利益置于首位。在这一点上,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并无本质不同。

    事实上,私募基金是少有的不设行政许可、无需国家和政府信用背书的金融服务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其诞生那天起,就是其自身发展和市场信用的主宰者。行业监管和自律要做的工作就是尊重行业本质要求和发展规律,创造有利于信用揭示、信用约束、信用竞争、信用发展的市场环境。

    为私募基金创造有利环境

    私募基金的公平地位,一方面归因于其履行受托义务将投资者利益置于首位,与公募基金并无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无论是接受政府监管还是行业自律的市场经营机构,都是在《基金法》制度框架下,接受法律法规规范的。私募基金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得到公平对待。

    洪磊在会议上也表示,要创造有利环境,推动私募基金更好服务创新发展。

    一方面要全面准确理解《基金法》法理精神,为私募基金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虽然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性质不同,实施的手段和保障措施不同,但二者均为法律授权、对行业行使规范权力的主体,是法律基于行业特征作出的针对性安排,体现了法治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因此,私募机构按照《基金法》要求,在行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持续监管,依法合规开展集合资金、组合投资活动,行使从资金到资产的金融转换功能,事实上具备了“持牌”特征,应当在《基金法》下得到公平待遇。

    另一方面是要依法制定行政规则,特别是税收规则。洪磊提到,基于基金财产的纳税义务,其义务主体只能是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只是代扣代缴主体。基金财产虽然由基金管理人运营,但并非管理人资产,将管理人作为基金产品纳税义务人,对基金财产征收增值税,违背了《基金法》规定的税收法则。值得欣喜的是,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已经启动,并且得到税收政策的有力支持。我们期待税收政策能够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创新型发展的历史大局中再进一步,更加重视税收的第三重内涵,全方位推动技术创新,契合投资基金活动特征,作出有利于风险投资、有利于长期资本形成的制度化安排。

    《基金法》忠实贯彻信托关系,围绕基金财产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义务建立了完整的制度框架,应当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根本大法。基金行业监管和自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国际成熟市场理念、原则充分接轨,是信托关系最忠实的实践者、维护者。

    从顶层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资管行业的政策、规则等一系列制度设计都应当与《基金法》的要义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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