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该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星
6月11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该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作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的配套文件,843号文将原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而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被删除。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何代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当前我国工程建设市场逐步规范起来,此次缩小必须招标工程范围,符合“放管服”的要求;同时,此举有利于更多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降低民营资本的运营成本,减少行政管理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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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号文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来看,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此外,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
对此,一位房地产行业分析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于地产业务来说,当前需要不断压缩相关行政成本,提高开发效率。从这个角度看,部分招投标流程的缩减,有助于降低企业各类成本。对于房企来说,可以基于业务经营和发展需要,选择更匹配的供应商,这样利好项目开发节奏的加快。
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魏志强撰文认为,16号令的出台系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更能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魏志强认为,16号令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第3号令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取消了各地区另行制定的规模标准、扩大的必须招标范围及其权利,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是继第3号令后近18年来的首次大变革。
在保留的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项目中,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按照3号令的规定,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都在必须招标范围。
目前,根据843号文的最新规定,这两类项目缩减为,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何代欣认为,现在国家认可在公共服务项目中的市场行为,并从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的监管,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
需要关注的,按照第16号令,将项目资金来源作为衡量与判断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重要因素,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何代欣向记者表示,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还有大量的财政资金、国有资金投入,这些项目必须招标,以管理财政资金的运行。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高会晋认为,改革后,将更加聚焦对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监管,体现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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