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官网披露,证监会已于6月7日接收并受理了小米集团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小米成为CDR试点的第一家申请企业。
据证监会官网披露,证监会已于6月7日接收并受理了小米集团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至此,小米成为CDR试点的第一家申请企业。有投行人士指出,在小米之后,百度、阿里、京东和网易等公司也有望陆续提交CDR申请。
抢得申请CDR头筹的小米集团,身份颇为特殊,一个月前该公司刚向港交所提交了IPO申请,是港交所实行新上市制度后,首家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申请IPO的企业;而本次境内申请CDR试点,如果进展顺利,小米有望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
虽然目前中国证监会尚未披露小米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的全文,不过,小米的在港上市申请文件中已披露了不少有效信息。
小米集团于5月3日在港提交上市申请,并将成为港股“同股不同权”的尝鲜者。市场人士预计,小米一旦上市,有望成为今年全球最大型的科技新股。
从股权结构看,小米股票分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投票权为10票,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投票权为1票。具体来看,小米集团A类股份全部由创始人雷军(4.29亿股)和另一位联合创始人林斌(2.4亿股)持有,同时雷军还持有2.28亿股B类股份,以此计算,目前雷军合计持有小米集团31.4%的股权,拥有55.7%比例的投票权。
对于同股不同权的红筹企业发行CDR,《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存在投票权差异的,相关安排应当符合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明确维持特殊投票权的前提条件,特殊投票权不得随相关股份的转让而转让,以及除境内公开发行前公司章程已有合理规定外,境内公开发行后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高特殊投票权股份的数量及其代表投票权的比例。
在境内外同步申请发行的小米,应该适用CDR试点三套标准中的哪一套?
6月6日发布的《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对试点企业设置了三套入围标准。第一套针对已境外上市试点红筹企业,市值应不低于2000 亿元人民币。显然,尚未在港上市的小米不适用这一套。
第二套标准是:对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试点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 亿元人民币,且企业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企业估值应参考最近三轮融资估值及相应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并结合多种估值方法综合判定。融资不足三轮的,参考全部融资估值判定。
在业绩方面,小米的港股招股书披露,2015年至2017年收入分别为约668亿元、684亿元和1146亿元;经营利润为13.73亿元、37.85亿元和122.15亿元。2017年,小米收入同比增长67.5%。不过,从净利润来看,小米2017年为亏损438.89亿元;若按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量,小米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为53.62亿元。
也就是说,小米最近一年(2017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超过了1000亿元人民币,远远高于30亿元的标准。
在估值上,应参考最近三轮融资估值。公开资料显示,小米最近一次的F轮融资的估值为450亿美元,倒数第二次融资的估值金额未公开,倒数第三次2016年6月的D轮融资估值为40亿美元,按照最新汇率换算超过250亿元人民币,也高于200亿元人民币的估值门槛。如此看来,小米适用的是CDR试点的第二套标准。(记者 王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