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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非:联合授信机制发挥功效还需解决三个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6-05 00:51

    莫非

    近日,银保监会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办法》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求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应该说,《办法》的出台将发挥非常重要的金融作用:联合授信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多头授信、过度融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它可在很大程度上遏制未来一系列企业集团再次爆发重大信用危机,从根本上消除多头融资、过度授信给企业带来过度负债、给银行机构带来更大信贷风险的危害性,有助于银行业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债务的真实水平,为银行制定科学合理的信贷政策和有效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同时,颁布此《办法》也正逢其时。近年来,我国相继爆发多起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其中不仅涉及金融债务巨大,而且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数量少则十几家多则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往往涉及几个或十几个省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如果再不对银行机构授信采取有效措施或办法,银行贷款“垒大户”和信贷集中度风险将会越来越突出,最终有可能让大型贷款企业贷款债务越垒越大,也使得银行面临巨大的信贷风险。

    然而,从此次颁布的《办法》所涉及的内容看,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

    一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较少,对部分信贷企业难以形成有效制约。

    二是《办法》规定,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这难以对所有银行形成强制力,从而削弱了《办法》的功效和作用。

    因此,若要让《办法》真正发挥抑制企业多头贷款和银行多头授信倾向的功能,应及时解决好三个问题:

    首先,淡化联合授信机制的金额限制,确保联合授信机制涵盖所有银行和贷款企业。就是说,将所有多头融资、过度授信关进制度笼子,达到全面有效去杠杆目的,以便对所有多头贷款的企业和多头授信的银行产生较强的约束力。对此,至少可划分省级、市级、县级等几个区域等级来确定联合授信办法的具体贷款额度,做到有所区别,提高《办法》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适应性,达到全面整治银行授信和企业贷款之目的。

    其次,将本地银行与外地银行、本地企业与异地企业所有融资活动的行为全部纳入《办法》监管范围,达到有效整治融资活动的目的。当前,不少异地企业的融资行为成了当地银行联合授信的“法外之地”,形成了监管盲区,难以真正对企业融资杠杆形成有效约束力。尽管《办法》规定“企业应及时完整地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提供真实财务报表,在各类融资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联合授信委员会”,但《办法》缺乏过硬的、有效的强制执行手段。

    同时,对一些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及其他融资活动缺乏了解或知之甚少,事实上也就无法对企业融资活动形成有效约束,异地金融机构展业或游离于联合授信机制之外,或悬空联合授信对企业授信总额的控制,使企业参与其他融资的风险无形中传染到银行体系,共同酝酿了企业高负债风险。对此,当前应将银行机构或企业异地展业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从根本上全面监控企业负债行为和银行授信行为,推动联合授信机制的完善。

    最后,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督促地方政府改变银行授信理念,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联合授信机制。目前,银行机构在授信上受地方政府无形干预或间接干扰依然较多,往往企业将信贷资金短缺或银行收缩贷款的信息反馈给当地政府,使当地政府产生银行故意控制贷款额度的错觉,从而在无形中通过各种方式给银行机构施加增加授信的压力,这样可能会对银行联合授信生态机制的构建产生不利影响,使当地政府往往把银行正常的、合理的贷款压缩和收回视为“抽贷压贷”。

    对此,银行监管当局应加强与地方政府交流沟通,在联合授信机制上取得共识,让地方政府改变授信越多越好的旧有思维定势,获得地方政府对银行构建联合授信机制的认同和支持,为全面发挥《办法》金融功效营造有利的行政环境。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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