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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提示:租用车牌指标小心“车”“牌”两空

    北京晨报 2018-06-03 09:03

    因不具备北京市小客车摇号资格,司先生租用了庄先生的车牌指标,并购置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玛莎拉蒂轿车,后来因庄先生与李某出现债务纠纷,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庄先生名下财产。因该轿车登记在庄先生名下,法院依法对轿车进行了扣押。司先生提出案外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轿车的执行措施,但被法院驳回。

    租车牌买豪车被扣押

    司先生不具备北京市小客车摇号资格,经中间人介绍,他以6.5万元的价格长期租用庄先生的车牌指标,“租车牌协议”签订后,庄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司先生办理相关手续,随后司先生购置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玛莎拉蒂轿车。此后,庄先生与李某发生债务纠纷,法院判定庄先生赔偿李某欠款8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查询,庄先生名下除了这辆“豪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扣押了登记在庄先生名下的玛莎拉蒂轿车。

    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

    司先生对于庄先生与李某之间的纠纷毫不知情,在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后当即以其为被扣押车辆的所有权人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案外人异议。

    司先生称,自己为涉案车辆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办理了车辆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人均为司先生本人,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完税证等相关手续也均由司先生持有、保管,车辆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司先生缴纳,而庄先生对涉案车辆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因此主张对玛莎拉蒂轿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求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执行措施。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已登记的机动车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案外人是否为权利人。因玛莎拉蒂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庄先生名下,因此将该轿车视为庄先生的财产,予以扣押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司先生的异议。

    法官提醒

    借用出借车牌均有风险

    法官表示,借牌买车对借用人和出借人双方而言皆存在较大风险。对于借用人来说,若出借人身负债务,很有可能将借用人购买的车辆视为出借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导致借用人失去对车辆的占有使用。“车”“牌”两空。

    对于出借人而言,若借用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出借人可能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若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出借人作为名义车主很有可能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若借用人未及时还贷,有可能导致出借人不良信用记录。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借小客车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因此出借人还存在被收回指标的风险。

    法官建议,未获得小客车购买指标或获得多余购买指标的人,能够保持清醒头脑,遵守法律规定,不要因为一时之需为自身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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