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其中提到,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中国政府网)
上一篇
药明康德上市后14连板,提示投资者注意四大经营风险
下一篇
“渝洽会”更名“西洽会”背后:重庆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欲上新台阶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National Business Daily Mobile Version
国资稳市信号密集释放!八大券商首席研判:牛市基础并未逆转,A股充分调整后新的配置窗口已经打开
美昱新材冲刺北交所:2025年营收、净利双双下滑 6500万元分红后拟募资3000万元补流
“保险版ABS”上半年登记32只,较去年同期减少6只;合计规模为1142.16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3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