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其中提到,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中国政府网)
上一篇
药明康德上市后14连板,提示投资者注意四大经营风险
下一篇
“渝洽会”更名“西洽会”背后:重庆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欲上新台阶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National Business Daily Mobile Version
公募基金绩效考核新规落地!投资者盈亏首次纳入考核,四大要点抢先看
2.39亿美元收购案“黄了”!三安光电终止联合收购Lumileds,美国以“国家安全”叫停交易
城市24小时 | 经济第二大省,为一座机场“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