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又方便企业执行。
每经记者|胡健 每经实习记者|李可愚 每经编辑|姚祥云
5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显示、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
据国资委介绍,36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从目前披露的36号令全文来看,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更为体系化,一系列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被整合集中;而监管也呈现出全覆盖特点,统一了不同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则。
记者注意到,此前对于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主要以2007年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号令”)等文件进行规范。
与36号令相比,记者发现两个文件标题中的相关表述,由单纯的“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改成更为全面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
对相关表述改变背后的深层次意义,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19号令只是对转让股份行为进行约束,范围比较小。
而此次发布的36号令,把前期分散的一系列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有关的文件,例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等进行了整合。此次出台的文件,涵盖的范围更大,更加成体系。
而据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介绍,此次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又方便企业执行。
记者还发现,此次部门规章的发布单位由此前的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两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三部门。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企改革相关人士向记者分析称,此前发布的19号令,主要针对是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此次在发布单位中加上财政部的目的是扩大统一监管的范围,将财政部所管理的国有企业也纳入其中,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国资委和财政部管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政策将统一。
记者也注意到,从36号令内容来看,一个比较重要的特征是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股东关于股权减持和增持的权限获得了扩大。
例如,关于股权减持方面,36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除出现“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等三种情况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外,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而在股权增持方面,36号令第七条第四款则规定,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
对于上述内容,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亚玲评价称,36号令明确规定了授予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企业内部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等部分事项,给予国家出资企业经营决策更多的灵活性。
目前,有人担心相关规定的出台,是否会导致国有股权出现密集减持现象。对此,三部门回应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已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需严格遵守减持规定,36号令出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显著增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对国有股权变动过程进行监管,有利于统筹把握国有股权变动节奏和力度,避免国有股权集中变动对股票市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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