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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顺风车遇车祸身亡 平台应该担责吗?

    羊城晚报 2018-05-17 08:37

    39岁的刘某茂可能没想到,拼乘滴滴顺风车的他,踏上了一条永不抵达的路——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致其死亡。15日下午,刘某茂的妻子委托律师向广东阳春市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包括车主、滴滴顺风车经营者等,索赔130万余元。

    滴滴顺风车此种情况下应否承担责任?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专家表示,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司法解释并未对第三方平台形成一般性的共同侵权责任或连带责任,目前的立法现状整体上有利于第三方平台。

    司机须承担事故全责

    今年清明节前一天,在东莞工作的刘某茂准备回老家广东廉江扫墓。约在4月4日凌晨零时,刘某茂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坐上了一辆粤S号牌、开往阳江方向的顺风车,车主为家住东莞的杨某。当时,车内除杨某、刘某茂外,还有另三人,另三人中有人也属于搭乘滴滴顺风车。

    事后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车沿着S51罗阳高速公路往阳江方向行驶,4月4日凌晨2时30分许,碰撞前方同车道由朱某驾驶的粤Y号牌小型轿车。

    事故导致粤S车内的刘某当场死亡、刘某茂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杨某等另三人受伤,粤Y号牌车内的5人均受伤。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杨某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和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杨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状告滴滴等

    “当时我是通过滴滴顺风车的软件坐上杨某的车,上车后,车主杨某就叫我们取消了订单。”当时乘坐杨某车的一位伤者昨日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刘某茂的妻子李某在起诉状中认为:刘某茂是通过“滴滴出行”乘坐涉案网约车的,因此,滴滴出行的所有人、经营人与滴滴司机杨某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应当对网约车司机的行为承担责任。另外,刘某茂与滴滴出行的所有人、经营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对刘某茂负有安全运输义务,现因刘某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滴滴出行的所有人、经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将车主杨某及杨某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滴滴顺风车的运营人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共索赔130万余元。

    15日下午,刘某茂的妻子李某委托律师向阳春市法院提交了诉状。其律师表示,法院已收下材料。

    滴滴:为伤亡者垫付费用

    记者查询滴滴《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该格式条款3.7规定:“车主在合乘过程中应尽合理努力和注意保证乘客在合乘过程中的安全……如果由于车主原因造成行驶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15日下午就此事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电话联系滴滴顺风车客服人员,记者表明身份后,对方称将把问题提交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后半小时内电话回复,但两次延期后截至发稿仍未得到回复。

    不过,在滴滴顺风车APP里,记者联系在线客服,在线客服的回答是:滴滴对平台上的不同业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对不同的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还要根据具体案例中交警判责和法院判决。对服务中乘客、司机和其他道路参与者受到的人身损害,滴滴将会提供足额的保障,凡是由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含第三者),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滴滴出行平台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前,会为伤亡者先行垫付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费、诊疗费、急救费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费用;且在车辆保险不足额的情况下,依责任比例为伤者提供补偿。

    平台 事前负有审查义务 事后也有赔偿责任?

    立法尚不明确

    探讨

    “从法律角度看,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已明确的情况下,涉及司机、网约车平台谁应该对死者及其家属负责任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15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就民事责任而言,司机杨某的责任免不掉——一是要对两死一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承担追尾对前车造成的损害。

    对于网约车平台是否该承担责任,刘俊海说:“网约车的盈利模式多种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依然是经营者的一种商业模式,乘客是它的消费者,除了履行合同法层面的义务之外,还必须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

    “驾驶人的信息有没有筛查过、是否具有遵纪守法的能力、是否具有运营车辆的能力?车况是否满足出行安全需要?平台对车速过快的车主有无尽到提醒义务?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这些都是经营者需要关注或审查的。”刘俊海表示,若消费者由于使用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而导致死亡的,经营者必须支付伤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涉及第三方平台出现侵权或者违约责任,很多人都想‘抓’住平台,但目前的立法还没走到这步。”从事民法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洪亮15日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说,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司法解释仅在第三方平台未提供销售者姓名等真实信息或明知应知侵害行为等情况下,才承担一定的先行偿付或有限的连带责任,并未形成一般性的共同侵权责任或连带责任,目前的立法现状整体上有利于第三方平台。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指出,网约车服务平台,作为共享经济背景下第三方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的一类,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争议。尽管如此,他指出,2016年七部委联合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同时又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滴滴顺风车提供网络平台,将司机与乘客组织起来,使客运行为得以发生。因此,滴滴顺风车也要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是对顺风车辆营运安全的审查、顺风车司机准驾资格的审查和监督等方面。有学者认为此种责任是一种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造成交通事故时,由司机直接对乘客承担责任,而非由滴滴顺风车直接对乘客承担责任。滴滴顺风车公司只有在存在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这也是七部委意见将拼车、顺风车的情形交由地方政府另作规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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