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24起外汇违规案例,涉事主体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案件类型则主要存在逃汇、内保外贷、转口贸易等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称,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的这些案件中,多个企业均因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或者虚假提单对外付汇,个别企业因此受处罚金额超万亿元。如通报的案件中的第一例案件,即2015年1月份至2016年1月份,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在企业方面,除了资金汇出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之外,在汇入方面也同样存在违规行为。如2015年6月份,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收货款”名义汇入200万美元,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除企业之外,多个银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点名。而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内保外贷、结汇和转口贸易等方面。如2013年12月份至2016年1月份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另外,在个人方面,也存在多个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拆分实现转移。甚至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实现换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