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4月28日发布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每经记者 杨建 每经编辑 谢欣
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对此有券商人士指出,首当其冲的就是竞争问题,但是外资券商的竞争发力点将在资管、投行方向。
证监会网站4月28日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完善境外股东条件,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按照有关要求,证监会自2018年3月9日开始曾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征求意见的总体情况看,各方均建议尽快出台《管理办法》,让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引入境外机构先进经验,推动证券行业稳步健康发展。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修改完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首先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其次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第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第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第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出台后,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管理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等申请。
对于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表示,目前符合条件的内资主体可依法受让证券公司股权,亦可参股合资证券公司设立。近期证监会正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股东资格条件、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等。规定出台后,证监会将进一步统筹相关整体安排;另外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不涉及对现有规则的修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依法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新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想要控股合资券商的外资股东应是金融机构,并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按照这个要求,显然合资券商将首先受益,目前合资券商有东方花旗证券、高盛高华证券、华菁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瑞信方正证券、瑞银证券、申港证券、中金公司、中德证券等共计9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合资券商的中资股东之中,有不少是目前A股的上市券商。
实际上摩根士丹利早在1993年就开始进入我国证券市场,2010年12月3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与华鑫证券共同出资设立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据证监会的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已有十余家合资券商正在排队等待设立审批,其中阳光证券、粤港证券已经完成“受理”环节的审核,进入审查期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环节。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管理办法》打破了外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的双重限制,未来合资券商的战略定位、展业模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分歧和矛盾有望化解,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网信证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张晓鹏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对国内券商来讲首当其冲的就是竞争问题,在经纪业务和投资顾问业务上,国内券商是有过往累积的绝对优势,外资券商很难快速地在这方面赶超,他们重要的发力点将会在资管、投行方向。对于那些有百年历史的投资银行,他们的投资管理经验和创新能力是我们要学习的。同时外资的资金成本相对比较低,我们需要尽快结合他们的经验、管理机制,增强竞争力。
允许外资控股券商,同时也就意味着将吸引更多国际资本,为海外融资以及企业海外上市打开了一扇窗户。这是挑战,也是机会,国内券商需要本着开放、学习、互补的态度,把本土优势和国际知名投行的经验、声誉紧密结合,培养自己的国际化人才队伍,形成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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