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省商务厅获悉,将于5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开发区条例》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可以将经济管理、投资服务等权限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到位、发展滞后的开发区将会收到整改建议;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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