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深交所首次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暨2018年会员大会专题新闻发布会。深交所表示,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围绕突出交易所自律监管属性、优化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作了相关制度调整。本次《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草案)》修订认真落实《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强化深交所一线监管职能。
一是强化交易所的风险防控职责。《章程》第十七条新增交易所建立风险管理和监测机制,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二是进一步拓展交易所职能范围。《章程》第七条明确了交易所决定证券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管等职能。三是进一步丰富交易所一线监管手段。《章程》第十四条明确“惩罚性违约金”作为纪律处分,新增“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的监管手段。四是完善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章程》第二十一条增加要求会员在与客户的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要求会员“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当拒绝接受其委托”,进一步落实“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五是将债券发行人等主体纳入监管范围,为交易所组织和监督债券交易等活动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