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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股“全流通”实施细则(试行):专用账户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深交所网站 2018-04-20 20:35

    4月20日晚间,中国结算、深交所联合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细则》指出投资者使用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的卖出委托指令,相关股份通过中国结算在境外代理券商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卖出。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4月20日晚间,中国结算、深交所联合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是规范H股“全流通”试点登记存管、交易结算业务的基础性规则,包括总则、账户安排、跨境转登记、存管和持有明细维护、交易委托与指令传递、清算交收、名义持有人服务、风险管理和附则共9章,共46条。登记存管上,试点股份完成跨境转登记后,在境外以中国结算的名义记载于香港结算账户系统,在境内通过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实现试点股份的承载和明细维护;交易结算上,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相关股份卖出委托指令,最终在香港联交所实现对试点股份的减持,获得的港币划入其按外汇管理要求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


    细则中指出,投资者使用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的卖出委托指令,相关股份通过中国结算在境外代理券商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卖出。交易达成后,境外代理券商与中国结算、中国结算与境内结算参与人、境内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之间分别进行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投资者应当使用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卖出委托指令,经由深证通传递至境外代理券商。境外代理券商依据深证通传递的卖出委托指令,使用中国结算在境外代理券商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按照联交所规则在香港股票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境内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卖出委托,应当确认投资者持有相应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

    附全文:

    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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