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向WTO提交文件称愿与中国磋商”的消息出来后,坊间流传着多种声音,有学者认为,在世贸组织下建立的中美磋商机制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对话机制,中美贸易摩擦从前期的隔空喊话,终于有了一个双方经贸官员进行谈判的平台。
编者按
世界贸易组织日前公布的一份文件显示,美国近日对世贸组织表示,愿与中方就美国进口钢铝产品232措施和美对华301调查项下的征税建议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
在今日的商务部例行记者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对此表示,磋商只是争端解决诉讼中的必经程序,按相关程序,美方应当在收到中方磋商要求10日内作出答复。美方此举只是满足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项下中方诉讼的程序性要求,中方将按照WTO争端解决程序,推进对美方的诉讼。目前,中美双方尚未就美国“301条款”调查和美对中国征税产品建议清单问题进行任何双边谈判。
此外,今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事实上,在“美国向WTO提交文件称愿与中国磋商”的消息出来后,坊间流传着多种声音,有学者认为,在世贸组织下建立的中美磋商机制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对话机制,中美贸易摩擦从前期的隔空喊话,终于有了一个双方经贸官员进行谈判的平台。以下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对美国接受301关税措施案(DS543)磋商请求的简评,其中提到多位学者观点,值得一读。
原文转载自:国际经贸在线
2018年4月4日,中国就美国在301调查后宣布准备对来自中国的约500亿美元产品征收25%的歧视性附加关税事项提起磋商请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DS543案由此立案。4月13日,美国发函表示接受磋商请求。4月17日,世贸组织公布了美国的回函。北京时间4月18日白天,很多朋友从世贸组织网站上看到了这一回函。大部分朋友都认为这是一件好事。此前美国实施的301调查是美国的一个单边行为,属于美国的国内法程序,中国政府不接受在美国国内法程序下进行磋商。中国政府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发起争端解决程序之后,就301关税措施的中美争端被纳入了多边贸易体系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美方接受磋商请求,意味着中美双方终于在一个合适的平台上建立了磋商对话机制。在世贸组织下建立的中美磋商机制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对话机制,中美贸易摩擦从前期的隔空喊话,终于有了一个双方经贸官员进行谈判的平台。
我在4月18日看到这一回函的时候,正是上完一天的课,比较疲劳的时候。看到回函的第一感觉是这一回函比较强硬。回函首先认为中国4 月4日提出的磋商请求涉及的是拟议实施的关税措施,而不是已经实施的关税措施,因此中国提出的事项不属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称《谅解》)第4条第2款和第4款中所说的措施。尽管如此,美国仍然表示愿意进行磋商。但是,美国在回函中提出了他期望的两项磋商议题,一是希望听到中国说明如何纠正美国在301调查结论中指出的中国“扭曲贸易的政策”。二是希望听到中国准备就约500亿美元原产于美国的产品实施25%附加关税的报复措施的理由。
我看后感觉美方设定议题的做法不合理。美国3月27日曾经指出,美方此次301调查的事项是WTO外事项,美方在301调查结论中没有宣布中国违反了WTO规则。既然美方认为有关事项在WTO管辖领域之外(这一点似乎中方尚未表示认可或者否定),美方根据《谅解》提出磋商请求尚且可能缺乏法律依据,更何况是在接受磋商时来就此提出磋商议题呢?
但是,我的好友孙同学马上在微信里指出,最关键的是美国接受了磋商请求,这样在WTO下中美双方就有了对话机制,这是一个重大的进展。美国在认为中国的磋商事项不符合《谅解》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磋商,这应该算是美国的一个重大让步。
就孙同学的看法,大家都认为有了磋商渠道确实是此次贸易摩擦中的一个重要进展。但对于这是否构成美方让步这一点,有朋友表示了不同意见,理由是美国接受磋商请求只是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一个正常步骤。另外有朋友认为,鉴于上面提到的美方不合理设定议题的做法,说明美方没有丝毫让步。
支持孙同学看法的朋友认为美方在认为磋商事项不符合《谅解》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磋商,确实属于一个很大的让步,因为美方如果在接到磋商要求之后10天内不回复,那么中方可能有权直接请求进入专家小组程序,美方的回复说明美方是愿意磋商的。孙同学以及其他朋友提出的另外一个理由是,美方此前采用301(b)程序,不以中国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前提对中国的法律、政策与措施进行调查,并且认为其调查结果没有认定中国违反WTO规则,其意图是避免被指责为违反此前自己做过的行政行动声明(SAA),避免其此次301调查本身被WTO管辖。现在美国愿意将301措施、301调查事项、中国的报复措施一起拉回世贸组织磋商程序中来讨论,这已经是一个大让步。
尽管朋友们有不同看法,中美双方能够在WTO中进行磋商应该算是一件好事。我们期望双方利用这一契机,在磋商期间尽量不出台恶化磋商气氛的措施。
我们也注意到,世贸组织网站在4月17日也公布了美国对中国就美国232钢铝关税措施案(DS544案)的磋商请求的回函。这一回函也接受了中国的磋商要求,但表示不同意中国将其此次钢铝232措施界定为保障措施的说法。我们注意到外媒报道,4月17日欧盟向美国提出了保障措施协议下的磋商请求,欧盟也将美国此次232钢铝关税措施界定为保障措施。此前中国曾于3月26日向美国提出保障措施协议下的贸易补偿磋商请求,没有收到美方答复。
对于此次磋商的结果,我们难以预测。按照《谅解》的规定,原则上在美方接到磋商请求60天以内如果没有解决争端的话,中方是有权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我们想中方后期对程序的推进应该是会根据美方的行动来进行的。针对美国接受磋商请求一事,我国商务部应该会很快给出官方回应。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世贸组织有不少案件,其磋商时间远远超过了60天,磋商程序也有长达数年甚至超过二十年的。世贸组织目前列出的案件中有170个案件处于磋商阶段。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的那一年进入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件中,尚有四个案件到今天还在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