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出台,首次提到,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办理引进。
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将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控制引进总量。同时首次明确,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办理引进。
原则上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
根据《办法》,北京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控制数量、提升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控制引进毕业生总量。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量规模,结合全市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毕业生总体情况等,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
《办法》明确,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应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在校期间创业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引进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办法》首次提到,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办理引进。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三个:一是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二是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三是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目前正在对‘成效突出’如何界定进行调研,还将对此出台标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三类情形下,非京籍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且不占引进指标。一是父母为北京支边人员,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二是父母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三是上学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实习期离职将停止办理落户
《办法》还强调,毕业生实(见)习期内主动离职或实(见)习期内考察不合格,并经延长考察期仍不合格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取消引进资格,对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信息有效期为5年;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