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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调整增值税税率 自5月1日起执行

    2018-04-04 18: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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