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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债再添新品种:棚改专项债试点发行 需在限额内确定总额度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4-03 23:08

    4月3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每经编辑 张钟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星

    专项债改革迎来新动作。4月3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郑春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棚户区改造是地方政府一项重要工程,资金需求较大,试点棚改专项债表明政府对民生重点项目的倾斜,可以缓解部分地区的资金压力。

    规范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住建部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609万套,顺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投资1.84万亿元。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启动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今年开工580万套。

    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记者注意到,棚改专项债是今年新推出的第一个专项债券,2017年财政部等部门陆续推出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等债券品种。

    办法称,发行棚改专项债主要为了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认为,棚改项目一直是地方融资需求的大项,也是城投债发行中主要的募集资金用途。若地方政府棚改类城投债的需求完全转化成地方政府债券,则地方政府的利息负担降低,同时也会大大降低对城投平台的依赖,并能降低城投平台地位。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近几年棚改的力度持续加大,各类乱象也有所冒头,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有利于建立完善棚改的严格核算制度,防范各类借棚改乱发债、不精准考核等问题,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有利于棚改规范化。

    严跃进告诉记者,比如说棚改过程中腾空的土地自然产生了各类收入,此类收入的用途应该和发债的本金偿付挂钩。对此类偿债机制的明确是对棚改的约束,防范乱发债,同时也要求棚改过程中不断挖掘土地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

    省级政府为发行主体

    棚改专项债由谁发行,如何偿还?

    根据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此外,办法指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中所称的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需要关注的是,办法称,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办法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今年安排地方专项债券1.3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5500亿元,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平稳建设,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

    此外,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的同时,鼓励各地区按照《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规定,积极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未使用的限额,结合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情况,合理选择重点项目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

    根据财政部数据,2017年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72685.08亿元,专项债务余额61384亿元。截至2017年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未使用的限额约为1.13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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