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发改委召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专题会议,会议提出,对于已开工建设且形成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化解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否则必须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对于目前已开展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凡是资金来源落实不了的,一律不得上报,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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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出重拳。
日前,新疆发改委召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专题会议,会议提出,对于已开工建设且形成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化解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否则必须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对于目前已开展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凡是资金来源落实不了的,一律不得上报,一律不予受理。
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新增政府债务,坚决刹住无序举债搞建设的风气,确保政府违规举债零增长。
具体而言,新疆发改委今后将不再下达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分解,用好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有多少钱干多少事。各地发展改革委一律不准下达可能导致债务风险或隐性债务风险的指标,一律不准受理无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准再申报无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准再上无资金来源的项目。
此外,对基本建设项目,新疆发改委将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严格把关,提出项目审核意见,特别是加强对项目资金来源的审核,凡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上报自治区政府,从源头上杜绝新增政府债务,从根本上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在具体措施上,新疆发改委要求全面清理2017年以来的政府投资项目,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摸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
首先是按照谁审批、谁清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全面清理。考虑到项目计划下达与资金到位的时间间隔,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发展改革委全面清理2017年、2018年两年国家及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项目,以及2017年1月1日以来开工建设的项目,特别是2017年7月14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其次是做到逐项清理、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已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资金确已落实且无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的,可以继续实施建设。
对于已开工建设,但配套资金存在缺口还尚未形成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必须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置意见,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定。
投资计划已下达,但项目尚未开工、配套资金没有落实的,必须进一步核实配套资金,提出处置意见,上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定。凡是无法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必须停止项目实施并收回上级补助投资。
已开工建设且形成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化解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否则必须立即停止项目建设。
而对于目前已开展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凡是资金来源落实不了的,一律不得上报,一律不予受理。
此外,列入“十三五”规划尚未实施的项目,要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重新审视项目建设的条件,特别是资金筹措方案、各地配套资金来源等内容,对地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项目要坚决予以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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